海淀法院網10月21日消息,近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婚趣公司在“婚趣網”網站、“婚趣”微博中使用“婚趣”的行為不侵害蔡先生在第41類、第45類上注冊的“婚趣”商標,駁回了蔡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蔡先生在核定服務項目第45類服裝出租、晚禮服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等類別,以及第41類攝影、舞臺布景出租等類別上分別注冊了“婚趣”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婚趣公司于2014年8月8日被核準企業名稱,于9月17日成立,該時間晚于蔡先生第45類“婚趣”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但早于蔡先生申請第41類婚趣商標的注冊時間。
法院認為,蔡先生注冊的第45類“婚趣”商標核定服務類別為晚禮服出租、服裝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等,而婚趣公司提供的是婚紗攝影服務,其本質是攝影,與禮服出租、計劃和安排婚禮服務在功能、銷售渠道、營銷重點等方面不同。因此,婚趣公司的行為不侵害蔡先生享有的第45類“婚趣”商標專用權。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婚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已在婚紗攝影等服務上在先使用“婚趣”商標,因此,婚趣公司在第41類“婚趣”商標申請日前已在婚紗攝影領域使用在先。同時,蔡先生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存在在先使用第41類婚趣商標,也無法證明婚趣公司在明知蔡先生的這些使用行為的情況下依然實施涉案行為而存在主觀故意。法院認定,婚趣公司在第41類“婚趣”商標申請注冊日后持續在婚紗攝影服務中使用“婚趣”的行為,未侵犯蔡先生注冊的第41類“婚趣”商標權。
來源:海淀法院網



